
對于2009屆畢業生而言,金融危機帶來的就業壓力無疑是一片揮之不去的烏云。面對就業壓力時的茫然,加之專業知識的受限、擇業經驗的欠缺,致使一些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頻頻遭遇陷阱,自身合法權益屢屢受到侵害。為此,本期“就業·創業”欄目就大學生求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采訪了法律系教師劉映春和周寶妹,請她們結合就業相關法律,破解求職陷阱,為求職路上的畢業生撐起一把法律保護傘。
擇業:未雨綢繆 謹慎選擇 警惕“黑中介”
提到就業,必須先談到擇業。針對一些盲目擇業、湊合擇業的現象,周寶妹認為,如果同學們已經認定了某個城市,那么就應當有計劃地提前關注該地《促進就業法》的實施辦法,做到輕車熟路,為日后更好的選擇做充分準備?!霸谇舐氈形覀冃枰由髦氐剡M行選擇,千萬不可盲目,在擇業時要做個有心人?!?BR> “盡可能地閱讀了解《勞動合同法》,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更加清晰地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眲⒂炒航ㄗh。針對社會上較為普遍的“黑中介”現象,劉映春向求職者剖析了黑中介如何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就業壓力大等心理因素巧妙地掩藏“黑”,侵犯畢業生的利益。
對于初入職場的大學生而言,對工作介紹成功的第一反應大多是一份勞動合同,但是中介機構并不這么認為。中介機構只是將工作介紹成功定位為單純的介紹給你一次洽談的機會而已,而你是否能夠得到公司的青睞獲得復試機會和那一紙合約則不在他們的“業務”范圍之內。
個別中介公司會與一些企業合謀,合謀的企業與學生洽談后,會假意聘請學生任職并與大學生簽訂就業意向書。請注意,只是意向書而非勞動合同,而他們手中所謂的“意向書”是根本沒有法律保障的,只是一紙空頭支票,其目的僅僅是為了騙取成功介紹工作的中介費。
另外,為了應對金融危機造成的就業困難,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各地政府都先后出臺了一些促進就業的政策,建議中青學子在求職中對相關政策做一定了解,讓自己的求職路更加順利。
簽約:正視“三方協議” 慎簽勞動合同
一些畢業生將三方協議等同于勞動合同,認為簽訂三方協議就可以高枕無憂,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某種程度上只能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更多的只是為校方統計就業率提供依據,其對于企業的法律約束力是十分小的。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換言之,就業協議簽訂在前,而勞動合同訂立在后。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
其次,二者所包含的內容、界定的范圍也不盡相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但它并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結合近些年我校就業指導中心存檔的求職過程中因法律失誤的案例,劉映春、周寶妹針對一些求職就業相關文件的簽訂給畢業生提出以下建議:
1.求職者拿到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查閱。對于合同中的每一項細小的條款也要留心,有不明白的應及時詢問用人單位、校方,不可盲目填寫。
2.注意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應權衡相互之間的約束。如個別民營企業也有落實戶口的名額,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應讓用人單位在附注處明確標明;而違約金一項,用人單位有時會為了留住人才設立高昂的違約金,簽訂文件前應力求將其降至最低,最高不宜超過5000元。
3.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明確職務和崗位,恐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迫使求職者主動辭職,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求職者。
4.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然而一旦換崗位,求職者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用人單位也不會向其發放任何薪酬。
5.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此外,劉映春還提醒畢業生,工作后的工資條應每月保留,這可作為學生在本公司任職勞動的實證,以防日后糾紛時舉證不足。
6.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工資便大打折扣,且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7.在休假事宜上,女學生應更為注意,應看清有無對婚期、產假的要求,這里常常出現不合理的條款,如不許女員工3年內結婚,5年內懷孕等。
8.警惕企業額外簽訂的款項。如有的企業會額外要求求職者簽訂類似于企業規章制度的認知書,認知書中常常會包含一些惡劣的條目,比如“違反此中的款項就視為無條件辭退”,用人單位會利用此項就在合同即將滿期的時候無故解聘,從而逃避企業辭退違約金。
9.切記不可隨便簽署各項還沒有公司蓋章的文件,尤其是帶有空白項的文件,以防日后公司在空白處亂填霸王條款后加蓋公章。即使到時候打官司,用人單位也因為有畢業生本人的簽字而有據可循,導致畢業生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
跳槽:勞動爭議找法律 優雅離職須守法
翻過勞動合同,就業的自我保護之路并未走完,勞動爭議也困擾著不少求職者。勞動爭議的適用范圍很廣泛,比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解決的方法主要是依據《勞動仲裁法》,其所包括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后,畢業生身份由大學生轉變為勞動者,遇爭議須根據 《勞動仲裁法》進行調解。
由于大學生是一個喜歡挑戰自己,嘗試新鮮事物的群體,所以習慣性的離職跳槽,成為大學生進入社會后更具有傾向性的行為?!爱斆媾R一個更好、更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職位時,切忌一時沖動,一定要按照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制度合理離職?!敝軐毭媒ㄗh。
在任職期間,如果想要更換職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處于試用期的學生則應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8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向單位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便可以做到優雅地離職。
盡管大學生一次就業率基本保持在70%左右,但是隨著畢業生基數不斷增大以及競爭日益激烈化的求職市場,大學生就業問題的壓力驟增,《就業促進法》中的政策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加以解決。《就業促進法》中規定了國家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就業援助等內容。倘若在畢業前夕找工作的過程中,遇到就業歧視等情況,大學生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