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教代會作用 推進學校民主管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解讀
出臺新規適應當前教育發展新形勢
以教代會為基本形式的學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統基層民主政治的具體實現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國98%以上的各級各類公辦學校建立了教代會制度,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教代會的建制率也達到40%,體現了教代會制度強大的生機和活力。
教育部和原中國教育工會曾于1985年聯合頒發《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教育領域發生了許多變革,《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學校民主管理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在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擴大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新形勢下,今年1月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制定和實施《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指導思想的具體舉措,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加強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全面推進學校民主管理進程的必然要求。
《規定》使教代會在制度層面有創新
《規定》是教育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經過廣泛調查和多次研究,制定的全口徑規范、指導和推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規章。
《規定》共六章三十條,對《規定》的適用范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指導思想、領導體制、組織原則、職權、代表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以及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與《暫行條例》比較,有很多制度創新。
一是《規定》明確了教代會的法律效用和適用范圍。《規定》是國務院部門規章,具有更強的法律效用;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涵蓋范圍大大擴大。
二是《規定》確立了教代會制度是學校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地位,明確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與學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會具有法定的形式、廣泛的代表性和適用性、職權的多樣性和開放性、完整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三是《規定》創新了教代會的組織方式。《規定》明確“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除了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對規模較大的學校在其下屬單位,如院、系建立二級教代會。
四是《規定》明確了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規定》規定:“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五是《規定》賦予學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設和發展方面的自主權,學校根據《規定》的授權,可以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一些相關事項。
《規定》明確了教代會的八項權利
以教代會為基本形式的學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統基層民主政治的具體實現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我國的普通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小學校普遍實行校長負責制,民辦學校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必須體現黨的領導,依法規范學校政治權力、行政管理權力、民主管理權力和學術權力之間的關系,實現各種權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協調。
《規定》從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規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八項職權,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即討論建議權、討論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教代會的討論建議權,主要包括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建設、改革等重大問題,可以使學校黨政的決策更加符合本校實際,更加民主化和科學化,更加具有群眾基礎。教代會的討論通過權,主要包括凡是學校內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要經教代會審議通過,能有效保證《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以及《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的確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教代會的評議監督權,是指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這是在新形勢下加強對干部的監督,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加強學校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干部隊伍素質的一項有力保證。(本報記者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