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上一則新聞引發社會關注,山西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大學生案二審開庭。被害人張某在酒吧兼職時拒絕兇手搭訕,之后便被惱羞成怒的兇手殘忍殺害。
生命的消逝本該予以哀悼,可某些社會輿論卻著實令人寒心,是非不分、混淆黑白,公然鼓吹“受害者有罪論”:“大學生誰去酒吧做兼職?”“去酒吧兼職就要有遇上這種事情的準備。”
在這些人的潛意識中,他們認為犯罪的發生不可能毫無原因,亦或是理由不充分。任何惡性事件的發生都一定是有充分理由的。所以每當有人受害的時候,很多人都傾向于給受害者找一個被害的“正當理由”。正如此案,對于女孩的遇害,他們沒有惋惜生命的脆弱,沒有譴責兇手的殘忍,而是根據自己固有的偏見,忽視真相,妄自揣測。他們通過女孩兼職的地點,以“生活不檢點”為由,作為女孩遇害的“合理解釋;”以“兇手還未成年”為由,替惡魔開脫罪責。
近年來,同類型的事件層出不窮,荒誕的“受害者有罪論”更是甚囂塵上。前有杭州女士拿快遞被偷拍,被惡意造謠,卻被一些人強行貼上了“蒼蠅不叮無縫蛋”的偏見標簽;后有女大學生兼職遇害卻被看做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典型案例。
受害者何其無辜?女孩明明是受害者,為何還要受到輿論的譴責?施害者本就是窮兇極惡的罪犯,無論是年少悲慘的經歷,亦或是過大的生活壓力,都不能成為他突破法律紅線的理由。
受害者,何罪之有何其無辜?鼓吹“受害者有罪論”者,其人可惡其心可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