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臨時出國
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55.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56.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9.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60.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3.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六、公務用車改革
67.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71.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七、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政機關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
78.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完)